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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东莞近三年涉犬只警情呈上升趋势公安部门是这样说的,上升,涉,EditSprings,艾德思

网络 | 2018/12/04 11:28:00  | 364 次浏览



原标题:独家解读|东莞近三年犬只警情上升趋势,公安部门是这样说的

"据统计,近三年东莞110接警平台共接到涉犬只警情9300余起,其中涉犬只伤人4400余起,狗吠扰民1500余起.'东莞近三年涉犬只警情呈上升趋势,日前,南方+记者独家采访了东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养犬立法前期调研情况,以及对目前犬只管理的热点问题.

十天前,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东莞市201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意见>,其中,<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被作为意见预备项目.事实上,加强对养犬管理已迫在眉睫,随着东莞养犬人士逐渐增多,犬只吠声扰民/犬类袭击市民/随地大小便,家犬被遗弃流浪引发狂犬病疫情等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全市社会治安稳定.养犬管理问题备受各方关注,有望通过立法解决.

" 犬只管理停留在依赖群众自发自觉层面.'

很多市民都这样的体验,走在街头上,突然冒出一只大犬,甚至是没有拉绳的,让人不禁捏一把汗;走在巷子里,就会听到犬吠,甚至遇到被狗"围攻'的窘态,如今进入养犬区,可谓是"危机四伏'.亦有司机时常经历惊险的一幕,车辆在行驶中,突然路面冲出一条犬,如果控制不住车速就会导致追尾,养犬管理问题紧迫性摆在面前.

目前,东莞犬只基数大,放养犬只多,对人们生活/自然环境和公共交通都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市民群众对涉犬事件关注度不断提升,犬只管理问题已刻不容缓.

东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养犬人士逐年增多,但很大部分犬主未履行应尽的犬主管理责任,导致犬只吠声扰民/袭击市民/随地大小便/引发狂犬病疫情/被遗弃流浪等各类事件频发,直接影响东莞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犬只管理依然停留在依赖群众自发自觉层面.'该负责人表示,现有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对规范东莞养犬管理的指引作用不大.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当前由于东莞尚未划定禁养区域,东莞公安机关并未开展禁养区养犬审批/管理工作.

"针对一般涉犬类案件,东莞一般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为主,社区民警主要参与了调解处理工作.而针对性质恶劣的如犬只伤人案,根据其性质恶劣程度,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刑事处罚.'该负责人说.

在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看来,没有专门的犬只管理公司,各部门职能责任不清/协调不畅,参与犬只处理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这一现象已引起高层的关注. 11月15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一批规章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意见,拟作为市政府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被作为意见预备项目,养犬管理问题有望通过立法解决.

形成更精准的执法合力

"希望完善立法,从立法角度明确包括公安等各部门的职责与执法边界,做到有统有分,形成更精准的执法合力.'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说,目前凡是涉及狗的纠纷,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就会出动,往往采用调解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违法的就要行政处罚,涉及到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现有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急需升级才能发挥针对性强的指导意义.<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修改后施行以来至今已逾20年,随着广东省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现行犬类管理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2007年9月,<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送,拟对<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但至今立法工作尚未完成.

"深圳/广州/珠海分别于2006年/2008年及2015年先后出台了相关养犬管理法规.意见省有关部门加强完善<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工作.'该负责人说.

市公安局认为,公安部门是参与犬只纠纷的处理,不过对怎样参与管理则处于空白区,"犬只管理的主管部分才能进行处罚,公安部门是处罚不了的,只有涉及违法问题才能进行处罚.'

针对"<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正)第三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的规定,该负责人认为,前提是在禁养区,公安部门是负责特种犬,现在所说的犬只管理,主要是宠物犬,两种完全是不同的.

"如果是攻击性的犬,公安部门还是可以介入处理,如今是普通的宠物犬,由于缺乏了法规的支撑,现阶段无法介入日常管理的细节问题.'该负责人说.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执法

市公安局表示,在广东省犬类管理法规及东莞地方性法规未出台前,全市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养犬行为进行管理,对涉犬类警情/案件严格依法处理.

"关于犬只扰民警情,公安机关依法出警处置.'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行为是指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

据介绍,公安机关在处置这类警情时,应当以"他人'的感受为判断标准,只要"他人'报警称行为人饲养动物干扰了其正常生活的,就可以认定构成本行为.但在实际处警过程中,应当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进行说服教育.

据悉,对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的,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负责人表示,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放任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具体指行为人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恐吓他人的行为不加管束,而采取放纵/默许/不管不问的态度,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恐吓;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包括临时帮助照顾/看管动物的管理人员;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驱使犬只伤人警情,公安机关按规定带齐必要装备,依法出警处置.'该负责人说,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本行为是指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及健康权;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故意驱使/指挥犬只的方法实施伤害;本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导致犬只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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