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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产品开发力度,产品,公益,EditSprings,艾德思

网络 | 2018/12/07 09:03:59  | 353 次浏览



"慈善信托'是一种什么产品 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

比如上海信托的上信'上善"系列,在2016年12月26日,上海信托正式发布<慈善法>颁布实施后首款慈善信托——上海信托"上善'系列浦发银行"放眼看世界'困难家庭儿童眼健康公益手术项目慈善信托.

该慈善信托由浦发银行作为委托人出资,上海信托担任受托人.

信托财产定向捐赠用于"上海市困难家庭眼疾儿童免费手术公益慈善项目',用于帮助困难家庭眼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治疗,提高双眼视功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信托受益人为困难家庭符合手术指征的斜视儿童和重症眼疾儿童.

上海信托也是上海的一家老牌信托机构了,是中国最早的信托机构之一,前身是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机构(简称'上国投")07年因信托新规要求改名'上海国际信托有限机构"简称上海信托.

...

公益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信托的目的,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

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或者社会中的部分公众.

在英美法上,又称慈善信托.

公益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尽管原则上适用与私益信托相同的法律规则,但是由于公益信托具有公益性,因而在许多方面,适用与私益信托不同的规则.

首先,本条规定,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

公益信托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涉及公共利益,为了使公益信托活动能够规范进行,保证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本章对公益信托适用的特别规范作了规定,以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1)本章对公益信托的范围作了规定,实践中哪些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确认.

(2)关于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本章规定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公司批准,因此从事公益信托活动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本章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并对信托监察人的产生/权力作了规定.

(4)本章规定未经公益事业管理公司批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辞任.

(5)本章规定公益事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公益事业管理公司依法变更受托人,依法变更信托文件的有关条款.

(6)本章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公司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本章规定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公益事业管理公司报告终止事由的日期,并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公司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8)本章规定了公益信托终止后"类似原则'的适用等等.

这是本章对公益信托的专门规定,所以公益信托要适用本章的规定.

公益信托的现状问题 在中国,个人或者组织要从事公益事业,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

一者,社会团体法人.

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是基于公民结社自由权的社团.

二者,基金会.

2004年以前,基金会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存在的.

但自199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定义为成员制的社团后,基金会已经无法在逻辑上成为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可谓正本清源.

三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70]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凳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组织形式.

社团法人是一种以成员为特征的非营利组织,这与公益信托有本质上的区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例如民办学校/私营医院等.

与此不同的是,公益信托并不要求一定得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大部分是为社会公益事业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四种类型,尚不存在财团法人之说,也就没有相对应的制度.

但是葛云松先生在比较了我国基金会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国外财团法人之后,得出结论:"我国的基金会与民法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度与同外的财团法人制度的确存在一些差异.

[71]但是除了在若干问题上范围较窄/若干细节规定上有些区别或者缺乏规定外,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

'[72]可以将我国的基金会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制度上的整合,建构起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

关于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之间的一般区别,本文在前面已经有所涉及,不再赘述.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基金会在筹建资金,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以青少年基金会为例,仅希望工程一项在短短十余年间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亿元,使229万名儿童重返校园,建起了7800多所希望小学,被誉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品牌'.

但是纵观法律规定,我们发现:一者,在我国设立基金会的条件比较苛刻,主要体现在资金要求上,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公益信托没有起始资金的限制,只要求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即可,更有利于吸纳社会上闲散资金从事公益事业.

另外,基金会的设立程序比较繁琐.

二者,在运行成本上,基金会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包括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确定固定住所,而公益信托的具体运营由受托人来进行,除此之外,只需要设立信托监察人即可.

三者,基金会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有诸多限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基金会是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

第28条没有具体规定基金会所能从事的营利活动,而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合法要求'是指基金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990年8月的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对基金会"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进行检查纠正.

1995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凡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而且"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公司进行.

'同时根据基金会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

这些强制性比例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的投入.

但是这样规定的缺陷在于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基金会投资行为受到极大限制.

所以,即使我们已经有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模式供民众选择以从事公益事业,但是依然无法满足所有的需要.

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规定无疑是另外一种选择途径.

尽管诚如本文开篇所言,截至2008年5月,我国尚无公益信托的成功尝试.

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以公益信托方法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公益信托的雏形:1.在一些基金会内部设立公益基金 例如在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设有中国青基会公益纪念基金.

该基金以长期资助青少年发展事业为宗旨,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获得基金的命名权.

共分为四种类型:创始基金/专项基金/遗产基金和公共基金.

还有类似"希望工程——金龙鱼农民工助学基金'/"...

什么是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为增进社会之间的公共利益而设定购一类信托.

这种信托有为推展社会医药卫生保健事业而设立信托的.有为举办慈善救济事业而设立的,有为发展社会文化教育事业而设立的,有为提而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而设立的,也有为开展传布宗教信仰而设立的等等.

总之,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不是特指一个人或两个人,凡社会中享受这方面公益的人都是公益信托的受益人.

例如某委托人将财产权归属于某信托公司,托为执业管理,以其收益为奖励对人类社会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瑞典的诺贝尔基金会即属此例.

它以固有的170万英镑原本,通过自己的受托人管理此等学者即为这种信托的受益人.

在欧美许多国家中,没有如日本那样有非盈利的财团法人举办各种公益信托.却有许多基金会 设立的公益信托,以推进社会福利为目的.

公益信托的内容包括哪些?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信托投资机构管理办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包括以下几种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 救济贫困是各国信托法公认的一项重要公益目的,通过公益信托帮助贫困的人,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般来说,下列行为都属于救济贫困: (1)对贫困者/孤寡老人和其他生活困难的人提供一般性经济资助,或者资助其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或者给与物质资助.

(2)直接收养/照顾孤寡老人/孤儿弃婴等.

(3)为穷人建立免费施舍食物处/济贫院/护理所等.

2/救助灾民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时,直接向灾民提供资金/物质帮助,或者通过其他公司提供经济或物质资助,帮助灾民解决生活/生产困难等救助灾民的行为.

3/扶助残疾人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者,由于身体的障碍,生活一般比较困难.

帮助残疾人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通过提供财物设立信托来扶助残疾人属于公益信托.

4/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设立或者维护公益性的医院/诊所,救助某种疾病的患者或者一般性的救助病人,资助医学研究等.

5/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明确,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属于公益目的,<信托法>再次确认,一般来说,出资或者捐物设立信托,用于防止或清除环境污染,植树造林,采取措施防止沙漠化危害,科学处理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等致污物,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等.

6/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提供财物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发展这些事业,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

比如:出资设立学校或者维持现有学校的运行,设立奖学金/帮助贫困学生,设立或资助新学科/新课程等,出资设立或者维护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资助公共艺术团体或组织,资助公共体育运动以及资助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由于公益事业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采用列举的办法确定公益事业的范围,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变化.

为此增加这项规定,以便今后增加相应的公益目的.

在一些发达国家,戒毒/戒酒,建立和维护社会公众休闲设施等公共设施,保护动物不受伤害,增强国家的防御力量,发展宗教等,也被看成是公益事业.

慈善信托存在哪些问题? 一/基金会发展面临的困境:功能完善的必要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的收入不断增加,社会福利也越来越多样化,生活越来越富裕;但从我国整体看,贫穷阶层依然存在,如贫困地区缺衣少食的贫困人口,农村中因为贫困而不能上学的儿童,城市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这些都需要救助;同时环境污染则正在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怎样保护自然环境,改变居住条件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情.

目前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受到制约,慈善组织仍带有自由发展或依附政府的倾向,一些慈善组织的建设不够完善,慈善资源的动员力量弱小.

目前我国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益慈善组织有万多个,[2]有相当一部分还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

其中,基金会1138家,[3]全国性基金会80多家,且具有影响力的基金会不多.

而且,这些基金会基本上是"官办'的.

只有政府或其他授权的部门自己想到要办"民间组织'了,才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办;民间人士创办的草根组织想找政府部门做"婆婆'很难,如优秀的民间环保组织"地球村'/致力于非营利公司能力建设的"NPO信息咨询中心',都是在工商部门作为企业注册的.

在国内,为希望工程捐款最多的也是这些组织和企业.

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不太顺利,民间公益组织在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安老/儿童教育/妇女维权/残疾人保护/非营利组织培训诸多领域开展活动.

一些组织的工作卓有成效,获得过很高评价.

但它们几乎都没有非营利组织的身份,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只是凭个人信用做事.

这是民间组织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制度风险'.

从1988年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直到2004年执行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我国基金会一直处于"零成本'运作状态.

<办法>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这意味着基金会不能从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

同时,目前基金会的管理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捐款的安全问题.

比如,2006年的"青基会'事件:捐款人孙家洲暑期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圆梦行动'捐助山西贫困生刘海兰,但受助人开学两月后仍未收到捐款;三个月之后,当他辗转联系上刘海兰,却得知她并没有收到捐款,甚至不知道有人捐助.

青基会却称事因受助人信息填报不全,无法获得捐助款.

后根据媒体报道,共有100多学生未收到捐助.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从事公益事业中,基金会法人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一)首先,基金会法人的定性不清.

(二)其次就是基金会法人活动欠缺有效监管.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基金会的活动缺乏有效控制,我们现行的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1993),而对于基金会的活动仅一部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无论从效力层级还是内容上,都缺少对基金会法人的指引和规制,因此,基金会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或成为"二政府'.

一些民间慈善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挂靠而不能登记,只好以企业名义申请工商登记,并承担纳税义务.

且基金会的成员多为社会知名人士,这些人大多没有理财经验,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方面缺乏科学性的指导,难以使公益基金保值增值,同时容易产生贪污或挪用基金的行为.

同时,基金会法人的目标财产是通过法人登记制度而与其他人(例如捐助人或代表及执行公司的董事人员)的个人财产区分开来,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另外,基金会法人的资金究竟是捐赠财产还是信托财产定性不明,很多组织和个人向基金会提供资金时,并未与基金会签订信托合同.

[4] (三)基金会法人的灵活性不足.

基金会法人需要新设法人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对设立法人的规定可见,成立一个基金会法人必须要有章程/设置专门的办事公司和人员/备置办公地点并且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繁琐而且复杂.

另外,公益事业终了时,基金会法人需办理法人清算.

因此,基金会法人只适用于长期的永久性的公益事业.

对于临时的/短期的公益活动,基金会法人显得爱莫能助.

另外,基金会法人是以永续性为前提设立的,通常有相应的最低财产的限制,而且原则上不准处分其基本财产.

因此,只适合大型的固定的公益事业,而将一些较小的弹性的公益事业排除在外.

二/公益信托的功能定位的相似性:替代或补充的条件 在我国,<信托法>第60条确定了公益信托的范围是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文艺/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

同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同时规定,设立基金会,必须有特定的公益目的.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可见,公益信托与基金会法人从功能作用和...

公益信托的类型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主要有四种类型: (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

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本金是否直接从事公益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

(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

以公益目的是否特定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

(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

以委托人是否涉及社会不特定多人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

(4)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

以受托人承担的职责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相较于基金会的设立,公益信托更为便利,其特点包括: 一/公益信托之设立,系依其相关之许可及监督办法,相关作业程序均由受托银行负责提出,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可设立,无须再为法人登记.

二/基金会之设立至少需要1,000万,成立公益信托原则上并无最低金额之限制.

三/原则上,基金会本金不可动支,且每年孳息或追加捐赠部份规定至少须动支七成,造成基金会在资金运用上有相当限制;公益信托资产之运用弹性较大,本金及孳息皆可动用,甚至可以把本金用完为止.

四/公益信托无需设置办公场所及专任人员,其相关事务系由受托银行办理.

公益信托的介绍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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