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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食品药品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EditSprings,艾德思

网络 | 2019/03/13 14:21:30  | 660 次浏览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食品药品工程 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49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食品药品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您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药监局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8日 

甘肃省工程系列食品药品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食品药品工程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食品药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食品工程/制药工程/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等(简称食品药品工程)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高级职称实行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食品药品工程专业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文章/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副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法.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法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食品药品工程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食品药品工程领域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完成的项目中,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出版的著作/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文章,经同行专

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撰写,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1篇,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1)正式出版食品药品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除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公司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公司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3/4/5 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2 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 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 次.

2.完成(前7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药典委下达并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补充检验方式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标准/规程/规范 2项.

3.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4.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文章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文章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文章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文章2篇.

6.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食品药品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 次.

8.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以上.

9.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0. 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三等奖(前4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4项,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 1 项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4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 1 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 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2项;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3/4 名)1次/或二等奖(第2/3 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或达到1项并第(三)款条件标准2项:

1.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第 4/5 名)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 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 次.

2.完成(参与人员)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均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式1项,或完成(前4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三)破格申报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选择项:

1.获省级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3名)1 次,或获市厅级奖励一/二等奖(前3名)1 次.

2.完成(前6名)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3.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标准/规程/规范2项.

4.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鉴定验收的重点科研项目2项.

5.获国家发明专利 2项(前2名);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 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文章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独立(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2篇,或独立(第一作者)国内核心期刊1篇并发表省级文章2篇.

7.独著或主编(第1名)正式出版食品药品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8.获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9.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工程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够解决食品药品工程技术实践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重要技术问题,并能用于实践.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完成的项目中,受到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的社会科技奖励;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二)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撰写;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文章,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1篇.

第二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除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公司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 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定额人员)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 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参考其它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 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3项:

1.获厅局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 (县/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2次.

2.完成(前6名)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省级项目子课题,通过验收结题.

3.完成(前4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结题.

4.完成(前3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药典委下达的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式1项,并颁布实施;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1项.

5.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验收结题的重点科研项目1项.

7.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8.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文章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文章2篇以上.

9.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1.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竞赛名次等,但其成果确实解决了食品药品工程领域的重要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三等奖(前3名)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前7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 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均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获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 次.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8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前6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或完成(前 3 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 2 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并获第(三)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 1 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1 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 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或下列1项并达到第(三)款条件标准 2项:

1.获省级二等奖(前7名)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3 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参与人员)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式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

5.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三)破格申报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选择项:

1.获省级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6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 4 名)1 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市 (县/区)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2次.

2.完成(前4名)省级科研项目,或完成(前2名)省级子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标准/规程/规范2 项.

4.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科研项目2项.

5.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上全文发表本专业文章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文章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文章 2篇以上;或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 1 篇.  

7.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列入计划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8.获市厅级学术带头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三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食品药品工程专业相关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四)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中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提供本人食品药品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总结1份.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公司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公司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厅局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 (县/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6名)1次.

2.参与完成(定额内人员)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或完成(前6名)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验收结题.

3.参与完成(前6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科研项目 1项,通过验收结题.

4.参与完成(定额内人员)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药典委下达的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式1项,并颁布实施;或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1项.

5.获国家发明专利(定额内人员)1项;或获(前2名)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6.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的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结题.

7.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8.完成能够体现本人主要工作业绩的技术工作报告1份,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文章 1篇可代替技术工作报告.

9.培养指导至少1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

10.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以上业绩条件1-5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正常晋升业绩条件的2项以上,可破格晋升.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3/4 名)1 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是指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国家级文章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文章,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文章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文章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文章的,对文章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文章,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文章.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文章要求.

省级文章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 1 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文章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破格主要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规定了总专业年限的还包括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可以单破/双破/多破.

第五十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专著/编著/教材不含文章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五十一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建议>(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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