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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思: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宪法学的回应与贡献

论文润色 | 2019/07/08 14:27:23  | 422 次浏览

  

 四/改革开放与八十年代的宪法研究

  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是中国宪法学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展现了宪法学的魅力与时代使命,以此为契机,中国宪法学积极回应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为宪法修改/新宪法秩序的建构/宪法理念的启蒙以及为改革开放政策的"宪法化'做出了学术贡献.可以说,20世纪八十年代产生了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学术争论以及学术概念,这里主要介绍与改革开放有一定关联性的学术观点.

  (一)探寻改革的理论逻辑

  在八十年代,中国社会的核心词是"宪法',1982年宪法的颁布以及82年以来的宪法宣传与理论探讨丰富了充满活力但急需理论依据的改革现实.怎样为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提供理论逻辑?怎样宣传好1982年宪法精神?怎样使改革开放在宪法轨道上推进?这些既是现实的实践命题,同时也是重大的学术命题.

  当时的宪法学界的主要工作是:设计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体制;把握新宪法的精神与构造;为新宪法的实施做好理论贮备等.1985年以前学界的主要任务是普及/宣传宪法知识,传播宪法观念,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从1985年以后,学界从知识转向宪法原理的理性思考,把研究视角转向宪法学基本理论/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的研究,即从知识的普及转向理论的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国家始终处于建构与转型期,宪法学界没有充裕的时间做体系化的基础理论研究,过去的宪法生活又缺乏稳定性,基于宪法文本的理论研究受到限制.到了八十年代中期,基于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与宪法秩序的建立,社会发展需要宪法理论的解释与建构.可以说,八十年代是中国宪法学寻求自我,探寻理论逻辑的时期,出现了迄今为止仍然保持学术影响力的学术精品.

  同时,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启动,对学术的宽容与开放的立场,成为双向互动的机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大量的实践问题要求宪法学理论的回应与创新,而新的宪法理论又为改革实践的发展提供新的学术活力,深化改革开放.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关注变革中的世界,为学习世界有益的法制经验提供平台与途径.在开放的背景下,学术研究更加自由,学术精品不断出现,不断为国家发展提供活力与动力.

  (二)重建宪法秩序

  在八十年代,特别是从1978年宪法向1982年宪法的转型过程中,宪法学者们关注宪法秩序的建构与宪法实施.从1980年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到1982年12月4日宪法的通过,在长达两年多的修改宪法时间里,宪法学界的著名学者们直接参与修宪过程,多数学者参与各种形式的讨论.这是整个八十年代具有标志性的宪法实践与宪法学研究.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何华辉/吴家麟/廉希圣等老一辈宪法学家亲自参与了宪法修改过程,为民族的未来和人民幸福生活设计宪法体系与制度.从宪法结构到内容,从制度设计到条文的安排,宪法学界的参与是广泛而深入的,尤其在部分重大制度的设计中,宪法学者提供了十分丰富的理论支持,确实凝聚了一批宪法学者的心血.(21)

  据统计,从1982宪法颁布到1983年8月期间,就出版了13本介绍宪法的小册子和400多篇论文.(22)从1982年到1999年,共发表宪法学文章总计约2900篇,专著226本.(23)这一时期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是,围绕着1982年宪法进行学理的阐释和分析,宣传与解释宪法精神与规定,力求以宪法为纽带凝聚共识,增强人们对"新宪法秩序'的信任与期待.

  (三)根本法地位

  随着人们对宪法生活的期待,怎样建构具有共识性的宪法概念是当时急需回答的实践问题.为了回应实践的需求,这一时期宪法学界探讨了宪法概念/宪法地位以及宪法效力等基本原理.

  20世纪五十年代,由于受苏联宪法学影响,以"阶级分析'方式为基本框架,形成了"社会科学的宪法学'.(24)基于八十年代对法学的整体性反思,学界对改革开放时期的宪法概念问题进行学术探讨,力图从基本范畴入手为改革开放提供开放性的概念与观念.因为"直接承继五十年代宪法本质/概念与命题的八十年代的宪法理论,其基本任务仍然是对新的政治政策/方针与现象的'正统性'论证,这就注定了宪法理论在八十年代不可能超越自身,只能是作为一种注释宪法学而存在'.(25)但在1982年宪法的实施中,学界强调宪法应有的"法律性',力求合理平衡政治性与法律性价值,提出以法律性为基础的开放性/综合性的宪法概念.如1982年出版的<政治与法律丛刊>将宪法定义为"规定国家根本制度,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26)许崇德认为"一个国家有很多法律……宪法只是其中一种,但是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27)可以说,塑造宪法的法律性,以法律性重新解释宪法概念是当时基本的学术倾向.

  1981年王叔文在<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一文中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属性做了系统的论述.他针对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只是政治纲领,宪法条文具有原则性,不能直接适用,必须要通过立法的方法来加以实施,他明确提出宪法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并列举了宪法所具有的直接法律效力的四个表现方面:①宪法的各项规定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71个自治县(其中3个自治旗)(1981年统计数据).②宪法的规定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直接法律上的拘束力.③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尽管在有关法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但从法律依据来说,它们首先直接来源于宪法.④宪法的一些规定,也是有关国家机关在处理具体问题上的法律依据.比如,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针对一些学者质疑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观点,王叔文认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不仅表现在它是一般立法的基础,而且还表现在它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所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宪法来说,这两方面的法律效力,是密切联系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二者缺一不可.强调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对于维护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保证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同时也必须强调宪法是人们所必须遵守的最高法律行为准则.否认或者忽视宪法在这方面的最高法律效力,势必导致否认或者忽视宪法对人们的直接拘束力和强制力,对于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也是十分不利的.他强调,为了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必须同时发挥宪法这两方面的最高法律效力,并且把它们密切结合起来.(28)

  另外,何华辉教授/许崇德教授在<我国新宪法同前三部宪法的比较研究>(29)<宪法与民主制度>(30)等论著中也阐述了怎样理解宪法的问题.如在<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中,二位教授将民主纳入宪法概念之中,认为"宪法是以民主事实为依据,并随着民主的发展而发展……社会主义宪法是最高类型的宪法'.(31)现在看来,当时提出的一些命题是宪法常识,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重申常识也是必要的.针对宪法形式与实质问题,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法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要从根本法意义上解释八十年代的宪法.(32)吴家麟教授在<宪法学>一书中对自己原有的宪法概念进行部分修正,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表现'.(33)

  从总体上看,八十年代宪法学研究强调宪法的法律属性,强化其实效性,这一思考在进入九十年代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对于解释和研究新宪法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争鸣

  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法学界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开展了"人治'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主与法制'等问题的讨论.这些学术问题涉及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对于寻求改革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学者们积极参与讨论法学界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特别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讨论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这场讨论的意义在于,突破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形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研究禁区,在"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问题上形成共识,并对"立法上是否平等'问题争鸣,推动整个法学研究.讨论的焦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当时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司法方面,也包括立法方面;二是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指司法上的平等,立法上是不能讲阶级平等的.(34)

  蒋碧昆等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中认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应该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从概念上等同起来;(35)张光博在<也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中认为,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资本主义的提法是相同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词句虽然相同,实质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这个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执法上的平等与国家适用法律上的平等;(36)程辑雍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平等原则不能割裂>一文中针对"立法上阶级不平等'和"司法上阶级平等'观点,明确提出"任何不同社会的法,其制定与实施是统一的,立法与司法是统一的'.(37)这场学术讨论在八十年代初产生了重要学术影响,体现一种宽松/自由而民主的学术氛围.从1979年到1980年围绕这一问题发表的文章和论文就40多篇,是一场改革开放前期的学术启蒙.

  (五)改革的宪法界限

  随着1978年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整个八十年代的中国社会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怎样处理改革与宪法的关系成为焦点问题.当时,在宪法与改革问题上,出现了三个问题,即改革入宪问题/宪法规范与社会发展冲突的解决方法以及改革的宪法界限.(38)八十年代出现的"关于宪法无形修改'的讨论集中反映了改革时期怎样平衡宪法价值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1984年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学界开始考虑怎样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宪法依据.但宪法规定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并不一致,特别是在"计划经济'的理解上出现不同的看法.当时有学者提出"无形修改'观点,认为"即在不变动宪法典条文,而更换其中某一条或条文中某些词语句的内容,使宪法的某些规定具有新的含义',由此判断"宪法第15条的计划经济规定已因该决定得以修改,这种修改并非违宪,而是为了使宪法保持科学性,更加符合现实的一种方法'(39)."无形修改'的看法引来学界的讨论,有学者认为政治上的权威/法律上的权威与理论上的权威是不同的,无形修改的看法不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现实上有危害性.(40)在改革初期出现宪法与改革问题的讨论是正常的,体现了学界在改革中怎样保持宪法权威与界限的一种学术"焦虑',这一讨论与九十年代学界所争论的"良性违宪'有一定的相似性,为人们思考改革时期宪法界限提供了学术素材.(41)1988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形成了两条修正案,从宪法实践上结束了争论,但对宪法变迁的探讨仍没有停止.

  当时,宪法与改革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怎样选择宪法修改方法.面对八十年代改革的现实,宪法学界积极寻求规范与现实相对平衡的方法.

  1988年2月27日,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研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案时,彭真副委员长提出:这次对宪法的修改采取修正案的方法,这是美国的修宪方法,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的修改宪法办法好.彭冲副委员长和王汉斌秘书长对实行这种修宪方法作了说明.采取这种修改方法,得到了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赞同.从此,这一修改宪法方法被肯定下来,1993年/1999年/2004年与2018年的宪法修改均沿用了修正案模式.采用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修改方法的重大创新,体现了宪法学研究的开放性.

  (六)宪法监督

  20世纪八十年代是改革开放政策全面实施的十年,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越是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越要注意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怎样使宪法保持生命力,有效预防和解决违宪现象是全社会,尤其是宪法学界特别关注的现实问题.

  1978年3月1日,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的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就指出:"宪法通过以后,从宪法的原则精神到具体条文规定,都要保证全部实施.不论什么人,违反宪法都是不能容许的.'(42)

  1979年在河北一个县发生了宪法"事件',一些社队干部和农民执行宪法规定的"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而县委出面反对,于是出现"县委大还是宪法大'的争论.1981年有学者提出"从总结我国实施宪法的经验教训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国健全和确立宪法监督制度,实在刻不容缓'.(43)

  1982年宪法修改时,宪法学界的多数学者希望吸取"文革'的教训,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以加强宪法监督.许崇德教授在<宪法修改十议>中提出宪法的监督和实施问题,认为这次修宪"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谁有权解释宪法?二是由谁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否需要设专门公司,给以特定权限,按法律程序开展监督?'(44)此后宪法学界发表了大量的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宪法实施相关的文章和学术著作.代表性的文章有:胡锦光<论宪法监督制度>/(45)胡肖华<展望中国宪法法院>/(46)杨泉明<论宪法实施的特别法院监督体制>/(47)于浩成<一个极其重要的意见: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问题>/(48)陈云生<现代宪法保障问题及其发展趋势>/(49)许崇德<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实施>/(50)王叔文<我国宪法实施中的几个认识问题>/(51)蔡定剑<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探讨>(52)等.

  1985年第一届宪法学年会上,学者们就讨论了在中国怎样实施宪法问题,表现出对中国实践问题的极大关切.时隔33年后的今天,中国宪法学仍然面临着怎样建构宪法监督体制机制的问题.可以说,整个八十年代,学界为宪法监督的制度建构与理论的体系化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积累了丰富的学术成果.据统计,1982年到2012年核心刊物发表的宪法宪法监督制度方面的文章有255篇.(53)这一方面是学界对于长久以来所共同期冀与守望的"宪法监督与实施'问题的关切;另一方面是对于40年前思考的理论命题的重新审视.

  党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目标,2018年宪法修改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学界为此深受鼓舞.但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中,我们需要了解40年前的学者们是怎样考虑这些问题的,他们既有理论构想,也有完整的宪法监督公司的设计,同时,基于"文革'的深刻教训,对1982宪法是否得到尊重和有效实施表示担忧.迄今这一凝聚几代宪法学者心血与期待的理论与实践命题仍没有完全解决,成为一项老一辈宪法学家"未竟的事业',我们仍然面临着挑战与机遇.

  (七)宪法释义

  改革开放40年来,宪法解释学的形成体现了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和深化.(54)1978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1982年宪法再次确认这一宪法解释体制.但由于当时环境的影响,八十年代学界对宪法解释体系化的研究是不够的,但对宪法条文的释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界的学术自觉.在评价20世纪八十年代宪法学研究时,有一种观点把八十年代的宪法学研究比喻为"注释宪法学',认为过分关注宪法条文解释,关注文本,没有关注现实.也有学者认为,八十年代宪法学界重宣传,轻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客观事实,1982年宪法修改前后学界重要任务之一是宣传与普及新宪法精神.但这并不是八十年代整体情况,在宪法宣传中包含着研究工作,在宪法释义中建构着一种解释学.

  从1982年到1985年学界进行宪法的释义/宣传与介绍的工作,对宪法知识的启蒙发挥了积极作用.经历了长达十年文革的国人的心中期待着人的尊严与自由,希望稳定而安全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赋予中国宪法学深沉的责任与使命感,成为民众的生活方法.或许历史造就中国宪法学的生活观与哲学,除了理论诠释功能外,还担负着信仰与信念的塑造功能.因此,对这一时期的新宪法的宣传作用,应理解为宪法生活化的过程,不仅仅是知识的普及.这一时期张庆福教授编的<宪法学研究述略>(55)一书最早以学术综述的形式对宪法学进行专题性研究的专著,对八十年代宪法理论研究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

  这一时期基于为宣传宪法精神,学界以释义/解释为中心开展学术工作,客观上起到了以条文为中心的宪法解释功能,可以说它是宪法解释学或者释义学的初步思考.九十年代以后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出现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学法学以及政治宪法学等不同研究方式,其中解释学/释义学的最初实践则来自八十年代中期.1982年翻译出版查尔斯·比尔德的<美国宪法>,以及评述其宪法解释思想的文章<查尔斯·比尔德与美国宪法——美国史学对比尔德关于美国宪法的解释的评论>.(56)1983年出版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宪法学>在谈到宪法概念时,将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结合起来进行说明,提出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一是对具体条文的涵义进行权威性的解释;二是确认某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57)同时认为,解释权是"宪法条文和法律条文的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者用单行法加以规定',(58)该书还专门介绍了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四种宪法解释体制,并进行学术评论.另外,八十年代专门对宪法解释进行研究的文章主要有:甘藏春<论宪法解释>,(59)徐秀义<关于我国宪法解释问题的具体思考>(60)等.

  可以说,没有对八十年代对宪法文本或者条文的解释性宣传,不可能出现今天具有共识的解释学方式论.当时学界在宪法文本问题上也处于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冲突,既注释文本又怀疑文本,承受了学术与现实政治的双重压力.(61)如今解释学成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方式论,虽然需要进一步体系化,但其理论探讨源于八十年代的学术探索.

  (八)教材体系

  这一时期宪法学的重要使命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为国家制度与法律秩序提供合法性.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整个20世纪八十年代的宪法学还没有完全摆脱"意识形态化',主要围绕"以秩序为本位的制度'建设,学术的积累主要体现在宪法学总论与教材建设.全国各地法学院的恢复与法学人才培养的客观需求使宪法学更加注重知识的梳理与传授,宪法学整体的知识创新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八十年代出版的宪法学教材中,吴家麟教授1983年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宪法学>(62)一书,成为20世纪八十年代宪法学的代表性成果,奠定了新中国宪法学教材的基本框架与体系.

  该教材是中国宪法学家共同撰写的标准的教科书,提出了中国宪法学教材的基本体系,表现在:第一,该书将宪法学分为四部分,即宪法原理/宪法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国家公司.宪法原理部分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制度包括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包括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具体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与义务的特点;国家公司部分包括代表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这四个部分的架构将宪法学知识按照理论逻辑予以归纳,以后的宪法学教材基本上采取这种撰写体例,只是在章节内容的编排以及内容的选取上有所不同.第二,该书将宪法学理论的叙述与八二宪法的文本结构和内容有机结合,既全面介绍宪法学的原理,又以八二宪法文本的结构为依据依次讨论宪法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公司.从而将宪法学一般理论与中国宪法实践相结合,形成较为完整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63)同时,这本书开创了将中国宪法/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融为一体的教材体例,拓展了传统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为后来的宪法解释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素材与方式论.

  在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学研究方面,为了适应开放的政策,八十年代宪法学界率先介绍/翻译与研究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后,特别是以1982年宪法的修改为契机,宪法学界注意以比较的方式研究各种宪法现象,自觉地把中国宪法体制置于世界宏观的宪法体系之中,寻求宪法的公共性价值.

  在外国与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学界出版了比较宪法学的著作和译著.代表性著作有:罗豪才/吴拮英著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64)何华辉著的<比较宪法学>(65)等.

  198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作为一本外国宪法的教材,八章内容基本囊括了当时外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即历史/体系与运行.但这本书并没有采用以国别宪法介绍作为体例,而是在每章内容中分别介绍相关国家的制度,并做比较,使学生在了解一国国家具体宪法制度的同时具有比较法视野,获得宪法知识的整体感.在这个意义上,这本书既作为外国宪法教材,也可以作为比较宪法的教材,是八十年代具有学术影响力的比较宪法教材之一,在外国宪法理论的介绍与研究方面具有学术特色.

  比如,该书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把握具有体系性,如该书对基本原则的概括是,"主权在民'"尊重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法治主义'"分权与制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这些原则中,作者对"个人尊严'和法治主义原则的内涵做了具体的解释,如认为"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各个宪法大抵都以此为蓝本,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强调这些'生来就有的自由和平等''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尊重.在谈到法治主义时他认为,法治作为宪法原则,开始矛头指向封建专制君主的"人治',一般认为要依法办事,任何人没有特权,犯了法就要受到惩罚,不允许任何人站在法律之上或者法律之外.(66)关于法治主义与宪法的关系,作者的学术立场是,法治主义在宪法上表现在,宪法本身是国家的最高法规,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它相违反;各级官员(公务员)遵守宪法是应尽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审判等.在客观地介绍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体制以及相关原理后,在当时学术研究意识形态化的背景下,也要"批判'资本主义宪法的虚伪性.但怎样将"批判'与学术的真实合理结合起来,使学术判断符合客观?从书中我们可以感受作者的心路和思考.如评价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时作者认为,"即使现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不能说都是真实的,它具有极大的虚伪性',表述为"也不能说都是真实',存在着真实的一面,这样的学术立场是符合客观.

  在人权问题上,该书关注新的人权形态,如书中专门介绍新型的人权,如和平生存权/环境权与健康权/"知道权'"休养娱乐权'安乐死权等.同时认为,这些"新的基本权利'都称之为"处在发展过程中的权利',尚未定型化/普遍化,有些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承认,还停留在权利要求的阶段——可以预料,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还能不断产生新的权利要求.(67)经过30多年的发展,有些人权已经成为基本权利,但有些人权仍处在发展过程之中,不断丰富着基本权利的体系.这种独立思考/前瞻性的学术研究是本书作者的学术风格,也是不断学术创新的思想来源与动力.

  1987年陈云生教授翻译出版了<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68)这本书提供了宪法学研究的新信息,即定量的分析与实证研究.本书的销量达到13000多本,创下八十年代专业书籍的记录.作为新中国第一本系统的比较宪法学译著,正如陈教授所说的那样,本书之所以得到学界的关注与广泛引用,也许是本书作者提出的学术观点引起中国宪法学者的兴趣,即"我们主要目的是更充分地了解宪法说了什么,同时通过收集信息和将之系统化,对成文宪法这一现象本身更为深刻的洞察.我们只想让宪法说话'.(69)从这本书产生的学术影响看,八十年代学界开始关注宪法学方式的更新,尤其是对实证的分析方式有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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