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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广东)

艾德思 | 2023/02/06 16:44:46  | 304 次浏览

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来了,具体有什么要求呢?下面为你带来广东的政策解读!

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申报条件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3. 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二)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子基金须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80%。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3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 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 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

(四)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重点支持领域

(一)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重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等12个产业领域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二)子基金投资项目须聚焦子基金申报的产业领域,设立的子基金在该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三)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

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

(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三)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四)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成员行使相关权利。

(五)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1.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2.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3.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的应得份额。

(三)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 投资基金方案获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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