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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值得一提的是,因法规名称易产生歧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意见修改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说,食品安全领域除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至关重要.据此,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鼓励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组建或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评定/维权等服务,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中,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信息报告和执法协助职责,不符合"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基层改革方向.三审稿将相关法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内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执法事项.
"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应当重点加强监管.'邹维萍说.据此,三审稿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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