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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思:如何理解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论文润色 | 2019/06/18 11:37:15  | 533 次浏览

 物权法107: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若a遗失一个手表,b为拾得人,将手表卖给b,b卖给c,c卖给d商店,d又卖… 知乎用户回答 west circle 新晋法师,苦学念咒 2人赞同了该回答 二更:这个问题确实是有争议的,两种观点各有利弊(我站形成权说),争议点如下:

1. 第一次交易后所有权在A还是C那(107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2. A能对谁主张107条的权利(按请求权和形成权说结论不一样,如果抛开法律,仅从逻辑自洽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a要么只能对c主张,要么能对最后一个现时占有人主张.)

和同学确认了下,之前我的答案和鄙院物权法庄老师思路不一样,庄老师的思路是:所有权一直在原所有人那,他可对现时直接占有人主张107条的请求权,但为保护相对人,两年最好改成客观起算点.若超过两年发生类似时效取得的效果.

之前我的思路(形成权)的唯一一个问题是从文义上看原所有权人似乎能对现时直接占有人主张请求权,按形成权说A就只能对C而非直接占有人主张返还了.

针对所有权说,我的问题是,虽然从文义上解读所有权更像是在原所有人那,而且这样也逻辑自洽,相当于占有脱离物的瑕疵可以附在每一次交易打掉善意取得,但有两个问题:

1.非常不利于交易安全(如果两年内多次转卖从a到z呢?)

2.现时直接占有人连所有权都没,他怎么保护自己的法益呢?也不能说只是相对于原所有权人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这样有违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

原答案采纳形成权说,参考的是黄芬老师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文章.

————————————原答案———————

谢邀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您例子写的有一点问题,b捡到是卖给c吧,按我的理解a依据107条只能对c主张一个占有回复请求权( 所有权变更的形成权).当然也可以依照245条对b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or侵权责任?还没学合同和侵权的我先不管b了.

站在c的角度看b是有占有的权利外观的,您让c去调查b的前手取得是不是有瑕疵就对c强加过高的调查义务了,本来就不合善意取得立法初衷.只是107条额外排除了c的善意取得.因为此时物品为占有脱离物,非依原占有人的意思失去占有,按风险原则,原占有人没制造失去占有的风险,不可归咎于他,法律应该保护原占有人,因此给他一个两年的请求权.注意此时c是有所有权的.a若超过两年不行使该请求权则c永远获得所有权.因为若c自始未获所有权那就不利于C对物的使用收益处分和所有权保护了.

因为这个例子c又转卖了,既然c有所有权,cd的交易甚至就是正常的有权处分.d获得所有权后有权处分给e,所以最后所有权在e,a无权要求e返还.(这里也能提现交易安全的问题)

编辑于 2019/6/12 11:20:44 陈文 执业律师,从事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方向 1人赞同了该回答 先贴几篇文章:

我国遗失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探析--对<物权法>第107条的理解-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试析<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回到题主的例子中.

假设在整个交易环节中,交易双方都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完成交付.

A遗失了手表,B拾得,A的物权未灭失.B将手表卖给C,C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手表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其例外是遗失物,即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如果A在除斥期间内要求C返还原物,且手表尚由C占有,则A应当向C支付费用后,向B追偿.但是如果C将手表转让给D,因为善意取得,C将手表转让给D属于有权转让,故A的物权请求权仅及于C,而不能延伸到D及之后的交易对象.故A不能向C之后的交易对象主张返还原物.这也有违保护动态的交易稳定性原则.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试图检索案例,但是并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案例.

个人以为,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推敲.

编辑于 2019/6/9 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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